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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住宿生守则

发布时间:2016-04-01 09:35:01.0 信息来源:admin

全体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住宿生义务,尊重舍务管理老师,同学之间互敬互爱,和谐相处,争做文明住宿生。

一、作息制度:

1、作息时间:

5:50——             

6:00——             

6:30——         洗漱、整理内务卫生

7:00——         检查内务卫生,住宿生退寝

7:30——         寝室封门

15:30——        寝室开门

15:351750    学生自由活动

18:0020: 00    住宿生晚课时间

20:00——        住宿生回寝

20:30——        洗漱、整理卫生

21:00——            

21:30——        熄灯就寝             

注:节假日期间实行开放式管理,周五、周六晚10点熄灯,没有晚课。
2
、个人进入宿舍不能随意翻动他人物品和搞乱宿舍卫生。最后离开宿舍者应检查门窗、电源。
3
、熄灯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21:30熄灯后不再交谈、看书。


二、请假制度:
    1
、非节假日、自由活动时间学生不能离校外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离校外出者,须经由家长向班主任老师请假,班主任为其填写请假条,经学生科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注意安全,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2
、遇身体不适由校医酌情处理,如需回家看病或回寝室休息者,需拿医务室老师的病情处理单向班主任老师请假,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后,为学生填写假条。
    3
、节假日学生放假,班主任为住宿生填写假条,一律退校回家。个人原因未退校,在学校寄宿的学生安全自行负责,出现任何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
、住宿生应在放假结束的前一天18:00点前返校,因事不能按时返校的学生,必须由家长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同时必须告知舍务管理老师。
    5
、晚归、私自外出、旷寝等严重违纪者,必须接受学校处理意见,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内务卫生制度:

1、使用学校统一购买的床上用品,自觉整理好个人内务卫生,并按统一要求将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2、每个寝室每天安排2名值日生,对寝室和公共区的卫生进行清理。

以上两项,每天有舍务老师带领舍务部学生进行检查评分,根据各寝室卫生情况,评选文明寝室。

3、住宿生每周日晚进行大扫除,将寝室和公共区的卫生进行彻底清理。

4、住宿生不得带饭菜汤水带入寝室。

5、每天要对寝室进行两次清扫(起床后、就寝前),严禁向走廊、厕所、楼外等公共区扔垃圾、泼水等。


四、纪律制度:

1、住宿生必须严格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舍务管理部门安排的房间、床位入住,不得抢占、擅自调窜。

2、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寝室大门按作息时间开启、关闭,晚归者按违纪处理。

3、严格遵守校园安全制度,防止事故发生。

1)禁止吸烟、酗酒、打架、赌博、聚众滋事等、浏览、传阅淫秽、反动刊物和影像品。禁止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器械。因违纪对他人造成伤害,必须赔偿伤者一切损失,同时接受学校严肃处理。其行为若触犯国家法律,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个人贵重物品和现金,必须妥善保管,丢失责任自负。

3)禁止使用明火、使用用电器、携带危险品进入住宿营区;禁止私自扳动电闸。

4)禁止攀爬栏杆、翻越围墙等不正常手段进出学校的一切行为。

5)禁止私自外出、晚归、旷寝等行为。住宿生旷寝48小时,学校视其自动退寝。

6)禁止移动、破坏公共设施及消防安全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7)学生外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注意安全。出现任何事故和意外,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自行承担责任,学校不负有任何责任。

8)授课时间,住宿生一律不得滞留在寝室,因病需要休息的,必须出据假条,到病号观察室休息。

4、寝室是学生休息的场所,禁止进行文体活动。

1)禁止携带任何动物进入寝室。

2)禁止在寝室及公共区进行体育活动,不得把桌椅带回寝室,不得应用应急灯。

3)禁止异性进入寝室,未经允许不得在寝室会客、留宿外人。

4)禁止在宿舍营区进行经营性活动。

5)禁止从事国家法律法令不允许的一切活动。

 

五、爱护公物制度

1、爱护公共财物,自然损坏的公用物品,及时向宿舍办公室报修,如人为的损坏,照价赔偿,恶意损坏者,除赔偿外还将受到严肃处理。

2、不得在寝室和公共区乱涂乱画乱、扰写、乱张贴海报,违者除恢复原状外,还将受到严肃处理。

3、节约用水,人走水闭,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关。

4、不占用办公电话聊天。

5、毕业生离校前应还清所有公共物品,缴清欠费,方可领取毕业证书。

以上各项请全体住宿生共同遵守,若有违反,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留寝查看、取消住宿资格、劝退、开除处分。

  

 

    

2014年8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