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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一中专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4-07 13:20:02.0 信息来源:admin

长春市一中专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计算机校园网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校园网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确保使用网络和网络信息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三、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和配合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校园网在校长室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对校管资源进行管理,各部门(处、组、图书馆等)管理人员负责对各部门级资源进行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审查相关的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五、校园网用户由学校统一规划接入,网络中心系统管理员对各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严禁任何用户擅自连入校园网,增加用户必须经校长室批准,由网络中心办理具体接入事宜。

六、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如在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网络中心管理人员并自觉立即销毁。

七、校园网网络中心设网络安全员,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八、校园网络中心负责对设在各楼宇内的网络设备进行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移用网络设备或切断电源,否则后果自负。

九、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案、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者。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5、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者。

 

长春市一中专

电教科

201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