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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一中专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01 08:49:04.0 信息来源:学生科

长春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籍管理的规定》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3+4”“3+2”“2+3”分段五年制中高职学生前二、三年在长春市一中专学习阶段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和学习形式

  第一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二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新生在开学两周内,持录取通知书到所在班级和班主任处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生科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不允许在校学生在校外取得第二学籍。

第七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在规定报道日期到学校报到,每学期需交缴本学年的应交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由教务科具体负责。课程考核包括学业成绩、操行评定二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

  1.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2.考试所有成绩均记入学生档案。

     3.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部分课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期中考试。

     4.学生的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构成,两者具体比例,应由教务科根据学科性质制定。具体考核详见成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操行评定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评定,每学期期末进行德育成绩总评,德育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具体按照《长春市一中专德育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毕业鉴定要在各学期操行评定的基础上,综合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全部表现。鉴定必须在个人总结和小组评议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本班学生、任课教师的意见,由班主任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

第四章  补考和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不及格课程每学期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或学期德育考评低于总分的50%者令其退学。

第五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

1.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本学校继续学习者。

2.因家庭迁移、抚养关系变化等原因,在本学校就学确有困难者。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第十九条  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需持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证明、录取名册、本人学籍档案及由监护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到我校后需经学生科和教务科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条  本校申请转出的学生需由学生监护人到校,向班主任说明情况并提交监护人和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书。依据学生情况及理由的充分性,班主任到学生科领取、填写转学学生情况说明书,提交科长审批,批复后通知学生监护人带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到学生科办理相关手续。在没有得到学校批准之前,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如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将不出任何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如拿不来转入学校证明,无法办理转学。

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批准转专业和转学学生的信息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将纸质批准手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存档。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将学生休学信息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将纸质休学手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确认后,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内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对其在校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认定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若无下一年级,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学校决定转入其他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做退学处理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2.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或学期德育考评低于总学分的50%者。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4.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两年);

 5.休学期满后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6.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7.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严重心理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8.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9.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退学不属于学校处分,监护人到校签署意见办理退学证明,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出具证明材料。学生自动退学或令其退学,其费用按入学协议合同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在学生离校当月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学生退学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月完成审核。学校纸质批准手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盖章确认后,留在学校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确认备案,并及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籍信息变更模块上更改相关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七章  纪律考勤与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规定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毕业设计、军训、公益劳动)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当进行严格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前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假者,均以旷课计算。对旷课学生应先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建立每科考勤制度,由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考勤,并报学校教务科和学生科。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一定的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或屡教不改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以上(旷课一天,按8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7.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者。

 第三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四十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他处分察看期为半年,处分期间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根据规定审核通过,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可撤消其处分。撤消处分后,原则上应将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处分期限满仍不思悔改或处分期间又违反纪律,犯有错误原系留校察看的勒令退学;原系警告记过处分的在原处分基础上依次升级处分,错误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没有学历证明。

 

第八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四十四条  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并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补考仍有四门课程(含实践课)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包括受到处分未解除)者,发给结业证。结业证书按毕业证书验印程序验印。

 第四十八条  对中途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期实行。

   

 

 

 

 

                                               长春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