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一中专学生纪律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严明纪律,强化学校管理,造就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为了能使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品行评定标准》及长春市一中专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主要包括学生处分的规定,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各方面纪律要求,学生在校财产管理赔偿的处罚规定。
3、本条例同时是各班纪律评比的基本依据。
二、学生处分办法:
1、处分:对学生处分主要有如下五个等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以上处分均全校通报。
2、学生在校有严重犯法行为者,送交上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对学生做出处分,由学生科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行政讨论决定,校长审批后生效,处分结论通知学生家长及本人,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4、学生受处分以后(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其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有明显的进步者,在受处分二个月以后,可申请降等或撤消。
撤消处分的程序:由违纪人写出书面申请,然后经班委会和4名以上的任课老师签字,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学生科,学生科审查其表现后予以降等,降等二个月后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完全撤消处分,处分完全撤消后,不记入学生档案。
5、受处分学生有较大进步表现,在毕业前、参军入伍前一个月写出申请,按第一款规定程序,经学生科讨论决定后,可一次性撤消给予的处分。
1、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2、学生上课期间因事需进入寝室的,必须写出请假条,经班主任签字,学生科同意方能进入寝室。因病需卧床休息的需凭医务室证明,本人申请请假,班主任签字,学生科同意后方能进入寝室。
3、学生因特殊情况请假回家或去某地的,需本人写好请假条,班主任与家长联系签字后,经学生科同意、学生方能离校,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留学生科存根,一份作为出校门的凭证。
4、学生在请假后未能按时返校的,所缺课时,按旷课论处。
四、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轻度旷课(二节以下)给予学生批评教育,体育锻炼教育一次,扣班级纪律分1分。
2、学校集合、升旗间操、自习、班团课,一律视为上课,处理与第一款相同。
3、旷课一天视为7节,旷课一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4、旷课14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来校共同教育。
5、旷课21节以上,35节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通知家长来校共同教育。
6、旷课35节以上49节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通知家长来校共同教育。
7、旷课49节以上者视为自动退学。
五、对抽烟酗酒学生的处分:
1、在校内抽烟一次或者引诱、唆使他人抽烟给予警告处分,班级扣5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课处理。
2、在校内第二次抽烟,给予记过处分,班级扣5分,给予停课1周处理。
3、屡教不改者,每发现一次加重一个等级处罚,并及时通知家长,直至开除学籍。
4、教室内有烟头,每个烟头扣班级纪律5分。
5、抽烟者,烟、火机当即没收。
6、酗酒者同上处理。
六、对偷摸盗窃学生的处分:
1、所有偷盗财物视情节和金额大小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所盗钱财一律退还失主。
3、事实确凿,而又拒不承认错误者,开除学籍,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对打架斗殴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医疗费用责任。
2、在斗殴中,促使事态发展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有伤害,承担部分医疗责任。
3、策动、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未成,未造成伤害,造成伤害,造成轻伤,造成重伤)分别给予警告直到勒令退学处分。如有伤害,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4、唆使,纠合校外人员威胁、殴打、敲诈本校同学,不问原因,一律勒令退学,如有伤害,负责全部医疗责任,同时,移交派出所处理。
5、动手打人(动用工具或器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如果造成伤害,负担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或责任,情况严重的,或态度恶劣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为他人提供凶器,给予警告处分,如有伤害,承担部分医疗责任。
7、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8、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谈情说爱学生的处分:
1、给异性发出求爱信息或求爱信,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在遭对方拒绝的情况下,扰乱对方生活秩序或威胁对方人身安全者,一律勒令退学处分。
3、双方都不顾校纪谈情说爱,在班或学校有过分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如屡教不改者,勒令一方或双方退学。
九、对侮辱师长的学生处分:
1、不顾师长教导,当众顶撞老师,给予警告处分。
2、用恶毒语言侮辱师长,侮辱师长人格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殴打老师,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造成伤害,负责一切医疗费用和责任,态度恶劣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侮辱学校其它工作人员,比照上述条例执行。
十、对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1、非故意损坏学校公物有价格的按价赔偿,无价格的酌情赔偿。
2、故意破坏公物,小额的按原物价格加重赔偿,价值100元以上,500以下通知家长,按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价格在500元以上通知家长,按价赔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宿舍楼内,教学楼使用热水器、电炉等电器,电器没收,并责令交纳10元电费,给予警告处分。
5、在宿舍楼、教学楼,乱张贴,破坏公物,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6、在校园内攀枝折花,毁坏花草树木者,照价赔偿,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7、在墙壁上乱写乱画,打篮球、踢足球等,在墙壁上踢脚印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赔偿。
8、在寝室教室电路上私拉乱接,损坏电路元件按三至五倍价格赔偿,并责令交纳电费10元,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对污染环境学生的处分:
1、乱踢乱倒,给予劳动卫生教育。
2、随手乱写乱画乱贴乱丢果皮、果壳,纸屑及其它垃圾,比照卫生评比方案扣分,并予以适当体育和劳动教育。
十二、对违反课堂纪律学生的处分:
1、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按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不服老师教导,顶撞,辱骂教师,殴打老师,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上课未经请假上厕所,擅自调动座位,起哄及其它违纪行为,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和教育。
4、上课禁止摆弄手机或其它电子产品,一经发现,教师当即没收,并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每增加一次升级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实习操作上机,实验课、体育课、活动课或集合出操,以上各款同样适用。
十三、对违犯课余纪律学生的处分:
1、未经许可,进入异性寝室,给予警告处分。
2、未请假,或不在规定时间出校门者,给予批评教育一次,翻越围墙出校门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上楼顶,坐栏杆、或窗台上,体育锻炼、并安全教育一次。
4、学生严禁穿拖鞋,背心,短裤进教学楼,严禁打赤膊进入教室,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
6、学生在校园内统一校服,戴校卡,不服从者,给予批评教育。
7、学生在教学楼不得追赶、打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
十四、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考试中夹带、翻书、偷看、抄袭,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与教师顶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考试成绩记0分。
2、考试中参与传递、交换答案、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记过处分。
3、无故缺席期末考试,视为自动退学处理。
十五、学生仪容的规定:
学生应该注意自己的仪容,按《中学生守则》规定如下:
1、男生不留长发,不刮光头,不戴首饰,不穿怪式服装,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2、男生不准刺字、刻字,违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处理。
3、女生不化妆、不烫发、不戴首饰、不穿无袖衣,不穿超短裙或不雅服饰。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4、在校期间每天必须着统一着装,穿校服,佩戴好校卡,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并给予批评教育。
十六、关于升旗仪式等大型活动集合纪律的规定:
1、学生升旗仪式等大型活动须统一着校服,不服从者给予批评教育。
2、集合时迟到、早退、缺席、吵闹、议论、起哄扣除班级纪律分。
3、解散按规定秩序退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一次。
十七、凡同时犯有两项普通违纪(即教育的行为)对学生加重处罚,凡犯有处分的行为同时犯有两项,按最重的处分上浮一级给予学生处分。某一项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直至开除学籍。
十八、对因违法乱纪而公安机关拘留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学生在受学校处分期间,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二十、学生必须服从学生会、保安的劝告,配合学生会干部的行动,凡刁难、阻止学生会工作,侮辱学生会干部人格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