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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由于缺席、玩忽职守、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执行教学计划、学生停课、教学秩序混乱、师生产生冲突、学生和家长产生极大不满等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教学事故直接影响教学秩序的稳定,而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非因不可抗原因(如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它突发原因)上课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提前15分钟下课者及其它耽误课程15分钟以上者。
2.因备课不认真,出现多处明显的知识错误,且不纠正者 。
3.课堂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或闲谈者。(例如播放与教学无关的视频、不安排教学内容与学生聊天)
4.不交学期授课计划表、教案。
5.未经批准,不按课程标准要求进行教学。
6.授课、实验及实习时,对学生违纪听之任之,不做教育者。
7.考试前一天还未上交试卷者。
8.监考人员迟到五分钟,或不严明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在考场做聊天、看书报、私自外出等与考试无关的事情者,
9.考试结束后两周内,没上交学生成绩单者。
10.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正常学籍处理者。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发生教学事故后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
2.学校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与本人进行诫勉谈话;
3.教学工作学期考核扣5分;
4.扣发绩效工资100元。(50元)
二、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串课、代课(双方),停课、调课、缺课、漏课、找人代替监考者。
2.实验实训课过程中,不检查、不指导学生实验操作或擅自离开实训课堂。
3.出错考题,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者;
4.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经教育不改再一次发生者。
5.在教学中,公然宣扬违背社会主义言论者;
6.由于教学组织不力,造成教学仪器设备及用具发生重大损失达1000元以上者;
7.组织学生上课、采风、实习、实践、参观,组织不力,不负责任出现安全事故。
8.擅自组织学生购买书籍、学习用品及其它物品
9.体罚、辱骂学生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
10.为社会培训机构介绍学生,组织或参与社会培训机构有偿补课等严重问题。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发生教学事故后书面报告事故的原因。
2.全校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3.教学工作学期考核结果扣10;
4.扣发绩效工资200元;
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降低职务、开除公职等处罚。
长春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
2015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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