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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05 08:44:03.0 信息来源:党办

长春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党组织

诫勉谈话制度

 

一、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二、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
   
三、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适用于以下事项:
    1.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
    2.
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3.
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
    4.
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5.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6.分管副职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7.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9.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四、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1.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学校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

2.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