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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05 08:45:05.0 信息来源:党办

长春市第一中等专业学校党组织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强化责任监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现制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责任追究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为依据,结合政策规定、职责分工、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有理有据地进行。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上级指示、决定拒不执行、拖延不办,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及时予以解决的;

(三)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松散,不能有效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扯皮,贻误进度要求,影响发展大局的;

(四)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对其分管的部门、处室和人员存在的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上报的;

(五)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按制度办事的;

(六)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的;

(七)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态度生硬,刁难当事人,被举报或反映一次以上并已查证属实,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八)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九)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一)工作期间无所作为,有名无实或酗酒影响耽误工作,参与赌博、迷信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校内传闲话、拉是非、闹不团结,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电话聊天、擅离职守、随意脱岗,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三)违反组织原则,品行恶劣,丧失教师、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责任义务和品质的,且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四)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工作心中无数,对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措施而贻误工作的。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为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和调整岗位五种。

四、责任追究实行上级抓下级、一级抓一级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中层干部由校级班子负责调查并拿出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中层以下干部由其所在处室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按章办事、有责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禁借责任追究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要严肃处理。